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民辖终1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州市弘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自全,执行董事。
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弘洋电器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109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珠海市,原审被告广州市弘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白云区,因此,本案应由香洲区或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虽为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但同样应适用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性质上属于信息网络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的被侵权人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佛山市顺德区,因此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佛山市顺德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佛山市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本案系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且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佛山市内,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 翔
审 判 员 侯旭东
审 判 员 杨卫芳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国卿
书 记 员 马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