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7民初12300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1月26日出生,身份住址广东省惠来县葵潭镇新联管区余家寮粮间内44号,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6年3月22日出生,系原告儿子。
被告浏阳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17号湘商世纪鑫城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7679929294P。
法定代表人:罗可大。
被告浏阳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福居委会开元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2591032249D。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浏阳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阳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