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2民初10331号
原告:江苏华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大尖村工业集中区(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PYYU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盟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F区4号楼24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AJQA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华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如公司)与被告福建中盟环保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华如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华如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华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1609元,其中案件受理费660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华如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