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802执151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永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龙源世家商业街569-0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焦作市房地产交易所,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中路1566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永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焦作市房地产交易所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民终1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0)豫0802执15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应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