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291执4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網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赖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浙0291民初192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8539.62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名下若干个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支付宝账户内资金,本院已限额冻结,实际冻结总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截至2026年4月7日止。执行人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XXX、XXX等的36辆机动车,本院已登记轮候查封,查封期限截至2027年8月25日止,但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8月27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浙0291执4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