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6执412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海南威特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口国家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该司法务。
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海南威特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琼0106民初120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4516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注册和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并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B别克牌、浙B别克牌、浙B传祺牌、浙B大众汽车牌、浙B大众牌、浙B别克牌、浙B传祺牌、浙B哈弗牌、浙B吉利牌、浙B哈弗牌、浙B大众汽车牌、浙B传祺牌、浙B传祺牌、浙B大众牌汽车共14辆,轮候查封期限自2025年9月17日起,期限两年。发现被执行人位于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不动产,已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以(2024)鲁0302财保2428号案件首封;发现被执行人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不动产,已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以(2022)浙0225执2819号案件首封,经与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沟通确认,暂不要求本院查封。如需续行查封、冻结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保全申请,否则申请执行人应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风险及后果。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三、通过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两处不动产,本院已裁定查封(两处不动产均系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期限自2025年10月22日、2025年10月31日起,期限三年)并已向首封法院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发出剩余案款提取函。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不动产。
四、本院通过发函协助调查的方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均未有所获。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进行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内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限期内未提供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标的人民币264516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