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恒华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佛山市恒华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368号 申请人:广东***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尾城北综合批发市场C区6路13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6ED302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恒华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2幢213房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DFHY9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200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申请人广东***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恒华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恒华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76162.23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上述申请,申请人广东***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向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编号804194488142023000483),确认如申请人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担保人向被申请人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并明确该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恒华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76162.2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