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5民初1671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广东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武汉某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某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4元,减半收取计1137元,由武汉某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