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104执4162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船舶研究院(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申请执行人某某船舶研究院(武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居间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4)鄂0104民初4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2307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田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