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2862号
原告:上海西郡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88号1幢8层A-143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锦丰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道26号401。
法定代表人:**一。
原告上海西郡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锦丰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西郡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西郡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顾 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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