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202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航盛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江东船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航盛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江东船厂船舶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176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江东船厂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三山区碧桂园的房屋及所享土地使用权;
二、查封期限为叁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曹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