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72民初1957号
原告:上海航盛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宝路39号9幢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72712756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航集团芜湖江东船厂有限公司(原名: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江东船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江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395047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航盛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航集团芜湖江东船厂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航盛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航盛船舶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航盛船舶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04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3024.5元,由原告上海航盛船舶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侯伟
审判员惠林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