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603执保193号
原告:上海航盛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航盛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海洋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航盛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查封、冻结被告丹东海洋重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8832元或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航盛船舶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丹东海洋重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8832元或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
如处分查封、冻结财产,应经本院准许。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