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盛船舶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航盛船舶设计有限公司、长航集团芜湖江东船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02执恢22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航盛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39号9-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72712756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航集团芜湖江东船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江东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14939504-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航盛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航集团芜湖江东船厂有限公司船舶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股票、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前往芜湖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房产,并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三山区××潭××月××室、××室房屋及所享土地使用权;2019年1月28日,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19.71万元;2019年4月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确认申请人共已支付被执行人64万元,余款于2019年5月15日前支付86万元,2019年6月1日前支付30万元。因还款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8)皖0202执恢2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