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603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航盛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管某某,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东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临港产业园区大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航盛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海洋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2019)辽0603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航盛船舶设计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申请人上海航盛船舶设计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丹东海洋重工有限公司给付设计费720000元、案件受理费5944元、保全费4564元,共计73050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2020年1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2020年1月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票、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0年1月8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0年2月24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额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额730508元,和本案执行费、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