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20民初14213号
原告:上海奉贤大众宸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红兵,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智慧,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丰东热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文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灯荣,男,上海丰东热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杰,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奉贤大众宸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丰东热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胡耀群
代理审判员 苏洪勇
人民陪审员 秦伯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盼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