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0460号
原告:广州强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大道将军山一路33号S24栋3-4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上海)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富路788号9幢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强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强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强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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