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努(上海)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瘆山铨宝电子有限公司、某某(上海)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3财保238号 申请人:昆山铨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石浦利都路515号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95PC95。 被申请人:**(上海)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富路788号9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1YRY47。 被申请人:**,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申请人昆山铨宝电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因加工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9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山铨宝电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90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