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6274号之二
原告:**(上海)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富路788号9幢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塘路588弄15号1幢一层8区12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需对案涉模具进行实地查勘、检验,进而确定模具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协商修复方案。因受本市新冠肺炎疫情及疫情防控影响,无法进行实地查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诉讼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