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6274号之一
原告:**(上海)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富路800号2号厂房**艺术空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塘路588弄15号1幢一层B区12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