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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上海)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6274号之一 原告:**(上海)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富路800号2号厂房**艺术空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塘路588弄15号1幢一层B区12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