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策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策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49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颖,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策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B377室,主要营业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88弄1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松,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策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32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上海策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起诉;
二、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32212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均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剑平
审判员  郑东和
审判员  周 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亚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