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策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策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奥德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5495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策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薛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松,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奥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易先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昭辉,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策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奥德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需要,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胡 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凌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