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404民初2038号之二
原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鞍山路东段8号。
法定代表人:季永新。
被告:上海策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B377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原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策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根据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4民终1351号民事判决书,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已履行完毕。原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现要求解除对被告上海策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18460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策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1846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 宁
人民陪审员 赵 辉
人民陪审员 王峰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