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策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奥德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策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辖终4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奥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易先洪,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策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薛峰,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奥德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策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策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3民初549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奥德公司上诉称,系争承包合同因涉及违法转包行为而无效,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亦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奥德公司上诉称因承包合同涉及转包行为而无效,同时约定管辖条款亦无效。因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属案件实体审查范围,故非本案程序处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虞恒龄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