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02民初1010号
原告:陕西广和永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饮改水局综合楼1-2楼1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天台路与征和四路西南角蓝光公园华府售楼部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栋××单元××层××号。
被告:上海飞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乡××路××号××室××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云栖永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2-市临渭区××路饮改水局综合楼1-2楼1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广和永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和永纪”)与被告西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骏置业”)、***、上海飞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飞视”)、第三人陕西云栖永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栖置业”)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广和永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被告上海飞视与第三人云栖置业签订的《陕西渭南59亩示范区软装设计及供货合同合同》无效;二、判令被告和骏置业、上海飞视、***共同赔偿第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三、判令三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第三人云栖置业系由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与被告和骏置业及云栖置业于2020年12月7日签订《关于渭南市临渭区××亩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与和骏置业合作开发云栖置业所有的渭南市临渭区××亩土地(以下简称“目标项目”)。2020年12月24日,原告依约将其持有的云栖置业55%股权变更登记至和骏置业名下,并将云栖置业印章、银行账户、证照以及上述59亩土地等交付给和骏置业。和骏置业接管云栖置业和目标项目后,任命被告***为云栖置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目标地块实施开发。2022年4月,由于和骏置业母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大面积债务违约,和骏置业-3-继续履约能力受到严重影响,遂与原告协商解除了上述合作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并将第三人55%股权返还登记至原告名下。第三人在和骏置业及被告***的操控下向上海飞视进行利益诉讼,造成第三人经济损失100万元。综上,和骏置业在持股期间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被告***作为公司高管在执行职务时违反勤勉忠诚义务,与上海飞视共同侵犯云栖置业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补充,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向第三人云栖置业监事出具关于请求监事依法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函,要求第三人监事***代表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和骏置业、***、谢晨及雅典公司、上海飞视公司、金谷公司、艺唐公司、上海飞视数字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煜明等公司赔偿第三人公司的经济损失,并告知其收到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股东将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监事***在上述函中签字,但其未在三十日内依原告请求提起诉讼,故原告已履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主体资格合法。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广和永纪代表第三人云栖置业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4-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原告代表云栖置业提起诉讼,应先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关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原告虽于2022年10月8日向第三人云栖置业***发出《关于请求监事依法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函》,***在该函落款处签名并注明2022年10月9日收到,但根据工商登记显示***于2022年11月8日才成为云栖置业的监事,此前的监事并非***,故原告未按照上述规定向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或者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出书面请求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起述的情形也不属于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广和永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陕西广和永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69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