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知)初字第1512号
原告上海飞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宣筑室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永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飞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宣筑室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飞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飞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