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6民初1921号
原告:上海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12.33元,减半收取计3056.17元,由原告上海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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