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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公司、泰州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202民初4094号 原告:上海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某公司。 原告上海某公司与被告泰州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