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202民初4094号
原告:上海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某公司。
原告上海某公司与被告泰州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