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星智控系统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德晋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20民初40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权星智控系统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北路XXX号XXX幢XXX-XXX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德晋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包场镇发展大道1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权星智控系统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德晋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4012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江苏德晋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权星智控系统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德晋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德晋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