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20民初7607号
申请人:权星智控系统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北路152号7幢2-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牙克石市康健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兴安新城华裕家园小区3号商业楼10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6年8月18日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申请人:***,女,197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权星智控系统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牙克石市康健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权星智控系统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牙克石市康健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79,537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紫金XX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牙克石市康健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79,537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