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40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权星智控系统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梁世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文,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德晋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包场镇发展大道**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恩芳。
原告权星智控系统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德晋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4012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江苏德晋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权星智控系统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德晋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德晋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国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旭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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