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星智控系统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德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权星智控系统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4405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德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钱德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权星智控系统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的(2020)沪0120民初4405号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权星智控系统工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解除对担保人钱德宝、钱锦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展园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产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