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3994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45340069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清栖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6219153C。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本案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向原告***发出简转普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已交纳的诉讼费用11440元,减半收取5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罗 勇
审 判 员 刘 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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