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荧鸿置业有限公司,重庆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25535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清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6219153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东江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3371201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重庆荧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鼎山大道**祥瑞大厦**10—**会信用代码91500116050384436R。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月,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荧鸿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荧鸿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26元,减半收取计8663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 世 轩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秦 朝 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