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684号
原告:重庆耘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享堂镇新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5647777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清栖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621915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耘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向原告重庆耘玛建材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重庆耘玛建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收取案件受理费11260元,退还原告重庆耘玛建材有限公司563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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