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879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清栖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621915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2160045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东门转盘山奇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8420493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山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