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9094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至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清栖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62153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娟,女,公司法务。
第三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科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风路98号华贵沁园春15幢第夹-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04950566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霁***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科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40元,减半收取25,8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0,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滟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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