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

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8民初4095号 原告: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原告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某(上海)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某(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上海)有限公司负担。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