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8民初2290号
原告:某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某店管理有限公司某酒店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被告:济南某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原告某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店管理有限公司某酒店分公司、济南某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某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某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某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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