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

济南某店管理有限公司融创嘉堇酒店分公司等与济南某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8民初2290号 原告:某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某店管理有限公司某酒店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被告:济南某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原告某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店管理有限公司某酒店分公司、济南某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某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某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某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