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

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广州新奥达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3民初12739号 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3424号2144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新奥达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惠一路48号1401-1419、1501-1519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新奥达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州新奥达云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万元及利息(自2022年5月31日起算,按照LPR标准计收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原告分别参与了被告2021年度PVC管材以及光纤及配套材料的招投标,并顺利中标。按照双方中标通知书的约定,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以及2021年6月15日分别向被告支付了1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总计2万元。其中,光纤及配套材料项目中标通知书中约定该履约保证金将于双方合同到期后的30天内退还;PVC管材项目中标通知书约定于合同正式履行后的30天内退还,均不计利息。此后,双方针对二项目分别签署了采购协议,合同期限均为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双方合同内容目前均已履行完毕,按照约定,被告应当退还原告以上履约保证金,但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神通公司辩称,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未达到。原告送货的证据1显示时间为2021年10月30日。根据合同约定第七条第2款约定:“保证期限为自集采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集采框架协议项下所有已发生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但项目采购合同、采购订单等)质保期届满之日。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90日内完成全额退款。”并且根据协议附件9《项目采购合同》“6.4保修期期限为2年”。综上,即使证据1显示的是送货的最后一批次,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不早于2024年2月1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被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原告出具《中标通知书》,载明:原告为本次“弱电线缆、综合布线、光纤及配套材料采购项目-光纤及配套材料”招标的中标人;中标金额含增值税总价为26881544.06元;履约保证金1万元请于合同签订前以公司名义缴纳至被告账户,该履约保证金将在合同到期30天内退还,不计利息;等等。被告另于2021年5月26日向原告出具《奥园新奥达2021年度PVC管材采购中标通知书》,载明:原告为“2021年度PVC管材采购”的采购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1万元请于合同签订前以公司名义缴纳至被告账户,该履约保证金将在合同正式履行后30天内退还,不计利息;等等。该两份中标通知书均后附《报价清单》。 原告分别于2021年4月23日向被告转账支付1万元,用途附言为“光纤及配套材料履约保证金”;于2021年6月15日转账支付1万元,用途附言为“PVC管材中标保证金”。 其后,原、被告签订《2021-2022年度奥园新奥达光纤及配套材料集中采购框架协议》(合同编号:AMJ-GZKJ-2021-1566),约定合同期限为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主供地区为全国各地;履约担保条款约定本集采框架协议签订后30日内,原告应向被告出具履约保证金(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对原告履行本集采框架协议、单项目采购合同及采购订单等项下义务提供担保,保证期限为自集采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集采框架协议项下所有已发生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单项目采购合同、采购订单等)质保期届满之日,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届满90日内完成全额退款;产品保修条款约定,质量保修期为2年,其中(1)供货给未交付业主的项目,货物质保期自货物交付并经需方验收合格且需方向业主发出收楼通知书之日起开始计算,分批交付的项目,质保期分批计算,(2)供货给已交付业主的项目或公建、非住宅项目,货物质保期均自当批货物交付并经需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量保修期内供方需提供技术支持及培训,并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或更换的所有费用,并承担由此造成需方的一切损失;等等。该协议附件1为前述《中标通知书》;该协议附件6为原告作为保证人盖章的《战略供应商银行履约保函》,载明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自集采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集采框架协议项下单项采购合同/采购订单约定的最后一批货物质保期届满之日。另,原、被告之间签订的《2021-2022年度奥园新奥达PVC管材集中采购框架协议》(合同编号:AMJ-GZKJ-2021-1563)对合同期限、履约担保条款及产品保修条款与前述合同约定一致,原告在该合同附件6中出具的《战略供应商银行履约保函》亦与前述合同附件载明了一致的内容,该协议附件1为前述《奥园新奥达2021年度PVC管材采购中标通知书》。前述框架协议文本右上角均有“奥园”字样页眉。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中标通知书所涉履约保证金尚未退还原告,而原告并未就框架协议另行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除涉讼款项外,被告已向原告付清涉讼框架协议所涉其余货款。双方对涉讼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及是否已达到退还条件存在较大争议。原告认为其诉请退还的履约保证金性质为投标保证金,应根据中标通知书的约定退还,由于两份中标通知书所约定的退还时间有差异,故其统一主张应在2022年5月30日前退还;被告认为原告根据中标通知书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已转化为框架协议项下的质保金,用以担保产品质量,框架协议约定的质保期为2年,因最后一次送货在2021年10月份,故履约保证返还时间不早于2024年2月1日。被告向本院提交发票、《委托付款函》《奥智云验收单(震坤行PVC)》《资金使用审批表》及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质保期的起算时间点及保证金返还时间尚未到。该些证据显示,下单日期为2021年9月9日(货物含税总额为213元),委托付款日期为2021年10月30日,而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方人员称最后一笔交易在2021年10月份,并询问保证金是否可以退回。被告质证认为,上述证据与其主张的履约保证金无关联,且无法证明质保期的起算点,其虽与被告协商过退还保证金,但没有同意质保期过后才退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来看,系争2万元款项是在原告中标后才向被告支付,故原告关于该2万元属于投标保证金的主张与交易习惯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该款项的金额、名称与框架协议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一致,结合双方后续履行的情况足可认定,该2万元实为框架协议项下的履约保证金。框架协议为中标后签订的正式合同,故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应以该协议为准。鉴于框架协议同时约定了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期限为质保期届满之日、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90日内完成全额退款的条款,现根据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显示,质保期尚未届满,而合同期限届满已超过90日,由此产生争议。对此,考虑到框架协议文本为被告提供,依法应作出不利于被告一方的解释,故协议约定的退款条件已成就。原告诉请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2万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框架协议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不计息,且被告未退还2万元系基于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的争议,并非恶意拖欠,故对于原告诉请的利息,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四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新奥达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元; 二、驳回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广州新奥达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