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

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与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21996号 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3424号214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白沙三村工业区。 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