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21996号
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3424号214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白沙三村工业区。
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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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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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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