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21585号
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3424号214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腾耀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上解放路24号。
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腾耀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