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

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西腾耀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21585号 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3424号214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腾耀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上解放路24号。 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腾耀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