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震坤行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16400号
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景东路12号三层E357。
法定代表人:代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拓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拓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3424号214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现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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