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11民催2号
申请人:南京靖维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773965680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栖霞区马群办事处狮子坝**)。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媛媛,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南京靖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1月15日发出公告(实际刊登日期2018年1月25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44942468,出票人杭州瑞丰医药有限公司,付款行杭州银行富阳支行,账号87×××79,汇票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2017年8月30日,到期日2018年2月28日,收款人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2×××86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靖维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孙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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