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山东吉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03民初16117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济南槐荫北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某,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尹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3元、减半收取1951.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