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03民初16117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济南槐荫北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某,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尹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3元、减半收取1951.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