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易质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491民初40760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2号楼1至19层104号内8层8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杭州网易质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99号4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阮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江聪,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倩倩,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杭州网易质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质云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奇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网易质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江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奇虎公司、网易质云公司停止侵权(二被告已停止侵权,原告当庭撤回该项诉讼请求);2.判令被告奇虎公司、网易质云公司在奇虎网(快资讯)(www.qihoo.com)首页刊登声明,就侵权一事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时间不得少于8个月;3.判令被告奇虎公司、网易质云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000元;4.判令被告奇虎公司、网易质云公司赔偿原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独立构思创作了《1盐城大纵湖旅游景区8578》、《2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7698》、《3盐城盐渎公园0327》、《4大丰东方湿地公园2537》、《5大丰上海知青纪念馆5094》、《6盐城陆公祠陆秀夫祠堂1030548》、《7枯枝牡丹园枯枝牡丹1320460》等7幅摄影作品(以下简称涉案图片)。被告网易质云公司未经过原告允许在被告奇虎公司主办的奇虎网中使用了上述涉案图片,未给原告署名,也未支付报酬,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特别是署名权、获得报酬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奇虎公司辩称,1.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为著作权人,原告的图片与涉案图片有些差异;2.涉案图片为快资讯用户“网易有料”上传,我公司为网络空间存储服务,未侵权;3.我公司无合理理由知道用户上传的具体信息,涉案网站有大量注册用户,上传海量信息,我公司无能力审查。本案中,我方在收到案件材料后及时删除了涉案图片;4.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无事实法律依据。

被告网易质云公司辩称,1.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并非本案适格原告;2.即使原告是涉及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原告损害赔偿、合理费用诉请过高,图片侵权判赔应当结合侵权人过错程度,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涉案图片独创性低,知名度低,市场价值不高;3.原告要求在奇虎平台首页发布不少于8个月的致歉声明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网易有料”属上传者的名称,非署名信息。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的户口簿显示,其曾用名为***。**海系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庭审中,***提交了7幅摄影作品(以下简称涉案图片)的电子源文件与样片,对涉案图片分别标明作品名称、编号等,并提交了(2019)盐亭证内字第547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其在名为“***博客”的新浪博客中发表过涉案图片。

奇虎公司是奇虎网(首页网址www.qihoo.com)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网易质云公司是奇虎网(快资讯)用户“网易有料”的运营者。

***提交了(2019)盐亭证内字第547号公证书,证明“网易有料”于2018年5月11日发表《盐城旅游最全攻略》一文,该文章使用了涉案图片。奇虎公司、网易质云公司认可公证书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文章使用的图片与***发表过的涉案图片并不一致。***认为网易质云公司对涉案图片进行裁剪后予以上传。

***提交了两份民事判决书,证明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奇虎公司、网易质云公司认为与本案无关。

***主张合理费用200元,提交了1000元公证费发票一张,另提交100元打印、复印费发票一张,证明其支出费用,奇虎公司、网易质云公司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奇虎公司提交了后台用户截图,证明涉案图片由网易质云公司上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网易质云公司均认可。

以上事实,有电子源文件、发表网页截图、公证书、发票、后台用户截图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提交了涉案图片的电子源文件、发表网页截图等,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定***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奇虎公司、网易质云公司认为涉案文章使用的图片与涉案图片不一致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在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被告网易质云公司未经许可,未予署名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网易有料”中发表文章使用涉案图片,侵犯了***对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奇虎公司与网易质云公司已停止侵权,***当庭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经对比,网易质云公司使用的图片仅对原图进行了部分裁剪,并未改变涉案图片表达的真实内容,故对***诉网易质云公司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礼道歉,***要求网易质云公司在奇虎网首页刊登不少于8个月的致歉声明,与网易质云公司的侵权程度明显不符,本院将酌情支持。关于经济损失,鉴于***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到涉案图片的独创性、涉案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时间及侵权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合理开支,***主张合理费用200元,并提交了1000元公证费发票一张,100元打印、复印费发票一张,***主张的金额在合理范围之内,本院予以支持。

奇虎公司作为奇虎网的经营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提供商。奇虎公司在收到通知之前,未注意到涉案文章并无过错。奇虎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将涉案文章删除,尽到了其为存储空间服务者的义务,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对奇虎公司提出的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杭州网易质云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其认证的账户“网易有料”在奇虎网(www.qihoo.com)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就侵犯署名权一事向原告***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的申请,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被告杭州网易质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杭州网易质云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合理支出200元,合计72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元,由被告杭州网易质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圆
书记员***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