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83财保14号
申请人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泰兴宁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通江路**。
被申请人青岛新源联合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开发区井冈山路**/div>
申请人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泰兴宁兴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新源联合动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泰兴市人民法院另一案件的执行款7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保证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新源联合动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泰兴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人民币74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