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广西大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广西仁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执418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大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仁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横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西大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广西仁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77600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776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广西大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广西仁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保险进行了调查,均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