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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大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西仁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105执保109号
申请人:南宁大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60号第①栋①单元8层802号。
法定代表人:*家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西仁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横县云表镇朝南村。
法定代表人:韦永法,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大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仁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宁大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广西仁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保全标的额为115000元。申请人南宁大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单号为11427003900621107104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115000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广西仁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财产名称、数量及查封期限详见查封清单)。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因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