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山东科威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科威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33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